在醫療險中,醫療費用的給付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定額給付方式,還有一種是補償方式。為了給日后的理賠帶來方便,投保醫保應辨別給付方式。
近日,長沙的黃女士生病住院,之前她投保了兩家公司的附加醫療險。出院后,她拿1000元醫療單據分別到兩家保險公司索賠,本來以為會拿到1600元的保險金(都依照80%比例給付),沒想到總共只拿到了1000元的保險金。保險公司告訴她,她投保的兩份保險都是補償性質的,不能超額給付。黃女士記得同事買了兩份住院醫療險,生病住院后得到了兩份保險金,為什么本人就不能得到這樣的給付呢?
其實,黃女士遇到的是醫療險的不同給付方式問題。在醫療險中,醫療費用的給付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定額給付方式,另外一種是補償方式。
定額給付方式是不考慮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多少,保險公司按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目前市場上的醫療險大多是定額給付住院醫療險,這類醫療險不存在重復保險的問題,不論投保幾份保險,都能得到相應給付。黃女士的同事投保的便是此類保險。
補償方式是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依照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進行補償,類似于“報銷”。但這種方式極易造成醫療費用的浪費,被保險人會沒有限度的用醫用藥,所以現在的補償型醫療險條件“苛刻”很多,如規定了每次理賠的限額,停掉了個人門急診健康險等。
因為補償型醫療險不能超額給付,因此容易產生多買浪費的問題,黃女士就屬這種情況,她投保時沒有搞清楚補償方式的含義,在營銷員的推銷下,稀里糊涂投保了兩份補償型保險。
為避免黃女士這樣的情況發生,在我國保監會剛剛公布的《健康保險管理方法(草案)》中,對補償型醫療險的銷售做出了嚴格的規定。
一是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保時,應向投保人明確詢問被保險人已有的社會醫保和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險的情況,并在投保單上載明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范圍和收取的保費,由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名確認。
二是保險公司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復選購保障功能相同或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險。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險時,應書面告知投保人保險合同生效條件、理賠程序、理賠票據要求以及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范圍,并由投保人簽名確認。